信息内容
上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沪府规〔2018〕14号)《关于加强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0〕2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1〕106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开展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区开发主体应以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根据区域开发建设的需要,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由各园区主体或者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对关键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地震局。
第五条(结果应用原则)
在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但需报 国家审批以及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明确 需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除外。
不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要求)
在上海市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市地震局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评价单位信息,为组织单位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工作实施)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出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立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及时做好数据入库和数据校核工作,并负责培训使用人员和提供后续的服务支持。
第八条(技术审查)
实施方案及其重大变更、最终报告应当通过市地震局组织的技术审查。
市地震局应当建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外省市专家在专家库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最终报告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不少于9人,且包含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3个相关专业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专业至少2人。
审查专家应当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要点严格把关,出具是否符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结果使用方法)
评价单位应当及时将通过技术审查的工作成果提交组织单位使用,同时提供方便使用单位掌握主要技术内容和结果的报告简本与数据。同时向市地震局提供全部数据、成果资料和技术服务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市地震局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布。对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根据建设工程类型和告知承诺书(见附件)直接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条(评价结果复核)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由组织单位报市地震局重新组织技术审查,通过的,有效期最多延长5年。
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区,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地震构造有重大新发现或者地震背景发生重大变化,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市地震局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负责,并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市地震局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附件:1.上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告知承诺书
2. 上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上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在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除需报国家审批、确需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1. 依据本区域已完成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中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上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及项目情况材料;
2. 行政机关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意见。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 本行政机关将在作出行政审批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2. 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或者告知有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五、其它
1.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 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以下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事项,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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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承担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等工作;承担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承担震后烈度评定、损失评估、科学考察等工作;承担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断层探察、地震区划、灾害隐患监测等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业务联系:1389283426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