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创|矿业融资的方式、流程及法律风险分析
1 矿业融资的方式
矿业融资是绝大多数矿业公司发展过程中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除了一般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矿业行业以其行业的特殊性创设了一些行业特有的融资方式,如:项目合作经营、产品包销融资、预售产品流融资、预售权益金融资等。
1.1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的本质是还本付息,即投资者向融资方有偿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并约定资金使用的期限和对价(利息),使用期满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常见的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公司向其他关联方借款、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公开市场上发行各类公司债券等。
债权融资的好处在于不改变矿业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稀释现有股东对公司的股权,通常情况下投资方也不会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债权融资的风险和负担在于,增加了公司运营的财务成本,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会将公司乃至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高管、实际控股人都一同“拖下水”,让公司面临破产清算、其他担保人也被“追偿”的囧境。在澳大利亚,明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坚持继续经营的,公司董事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追缴董事个人资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2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即融资方通过向投资方增发新股而获得资金的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也是矿业融资最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中国,股权融资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只要不涉及外商投资的“禁区”,通常不需要任何事先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只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有效决议,以及通过公司规定的其他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现有股东和投资方共同签署增资协议即可实现;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融资又可分为私下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增发(私募)、向二级市场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增发(私募)两种情形,除了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的有效决策程序之外,还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或备案。
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上市矿业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时,通常还会附带认股权证或股票期权(warrant or option)。认股权证或股票期权给予投资者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确定的价格(行权价,exercise price)购买一定新股的权利。
股权融资即可以在项目公司层面进行,直接稀释原股东对项目公司的股权,也可以在项目公司的母公司层面进行,通过母公司释放部分股权,将获得的投资再以借款、增资及其他更多灵活的方式投入到项目公司。
1.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融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对于生产型矿业公司,在需要购置一些大型的采矿、选矿、加工机械设备时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缓解当期的资本压力。
融资租赁方式具有成熟的国际和国内法规体系和运作流程,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矿业公司融资。
1.4 其他矿业行业特有的融资方式
基于矿业行业的特点,在实践中形成一些特有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
(1)项目合作经营
项目合作经营又分为:合作勘探开发、工程承包等多种方式。
合作勘探开发,即一方出矿权、另一方出资金,共同进行项目勘探,共同享有勘探成果,等具备开发条件时,再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一起进行矿业开发。在这种方式下,投入资金的一方通常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设定一些阶段性的勘探目标和退出条件,在达不到既定的阶段性目标时,可以选择退出。
工程承包,即矿业公司将某些重要的工程,如采矿工程外包给工程方,由工程方出资负责采矿,开采出来的矿,双方按比例分成。
(2)产品包销融资
产品包销(off-take)融资,是指投资者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给项目方提供资金,并以将来产出的部分或者全部产品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卖给投资方或者将部分或全部产品的销售权授予投资方的一种融资方式。通常,投资方为矿产品贸易商或下游用户。
产品包销融资在国内使用的不多,但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相对成熟的矿业融资方式。产品包销融资多适用于已经完成预可研或可研,处于待建或者在建阶段的项目。
(3)预售产品流融资
预售产品流(stream)融资,是指投资者向处于建设期的矿业公司支付一笔费用,同时约定在矿山投产之后,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其副产品或者部分主产品,其实质是一种矿产品预售合同。
预售产品流融资方式适用于工作程度高、未来投产的预期基本确定、低成本且有较高价值的副产品的项目。
(4)预售权益金融资
预售权益金(Royalty)融资,是指项目权益金的认购方,向矿业公司支付一笔费用,以换取某一矿山投产后的权益金。此处所讲的权益金种类繁多,只要买卖双方同意,双方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权益金。常见的权益金种类有:净冶炼厂收益权益金(Net Smelter Return Royalty,NSR)、净利润权益金(Net Profit Interest Royalty,NPI)、毛收益权益金(Gross Proceeds Royalty)、选矿权益金(Milling Royalty)等。
不同于预售产品流融资,预售权益金融资适用范围更广泛,从早期的勘探项目到建设期的项目,无论产品种类,只要投资方看好项目前景,都可以采取预售权益金融资模式。
(5)申请专项基金、补贴等政策性资金融资
除了上述各种商业性质的融资方式之外,矿业公司还可以通过申请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勘查基金、综合利用奖励基金,以及各类专项补贴等方式获得公司运营、项目开发的部分资金。
该类融资的最大特点在于通常附有一定的申请条件,不需要偿还本金。但对于某些政府出资的基金,也有投资回报的要求,且在矿权转让时,需要获得政府的核准,所以,在申请政府出资的基金时,需要做好利弊权衡。
以上是对目前常见的一些矿业融资方式的简介,随着行业的发展,矿业融资的方式也必将呈现出更多新的产品或模式。
2 矿业融资的流程
融资与投资其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对于同一个资金融通的行为,作为提供资金的一方来说就是投资,而对于资金的使用方来讲便是融资。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的流程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分为融资决策阶段、融资协议实施阶段、资金返还或退出阶段三个阶段。
以矿业项目的债权融资为例,简述矿业融资的流程,通常包括:融资方案的设计、融资方的寻找和选择、签署融资协议、协议履行、期满还本付息五个阶段。
融资方案的设计首先要确定融资额度、融资周期,可接受的资金成本,然后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的融资方式和潜在的融资方。
融资方案确定下来之后,需要通过项目路演、定向推荐等方式去寻找意向投资方,并分别与不同的意向投资方进行融资条件的谈判,从中选择最匹配的投资方。在选择投资方时,不仅仅要考虑资金实力、资金成本等硬条件,还需要考虑投资方自身的市场信誉、是否能给项目带来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源和便利等软条件。
在选定投资方之后,进入实际性的谈判、协商具体的融资协议条款,签署融资协议阶段。融资协议是确定融资条件、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未来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本,因此需要格外重视。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全程跟进谈判过程,并对融资协议进行严密把关,争取最有利于的融资条件,努力控制和降低法律风险和责任。
融资协议签署生效后,进入协议履行阶段,投资方须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融资方一定数量的资金,融资方则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并尽力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避免出现项目失败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出现。
正常情况下,借款期满,融资方须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向投资方偿还本金并支付到期利息。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则双方不可避免地陷入债权债务纠纷。
3 矿业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
站在融资方的角度,谈矿业融资的法律风险,相对简单,主要涉及合同违约风险和一些特定的刑事法律风险。
01违约法律风险
矿业项目的运营具有很多人为不可控制的风险,常常导致矿业项目的进展和收益不及预期,从而引发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达到“对赌”的业绩而违反融资协议的情况发生。
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违约风险的出现,融资方应当事先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未来的经营走向,有一个相对准确客观的判断,适量融资,量力而行。在预期发生违约风险时,要提前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调整生产建设或生产计划、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寻找其他替代性的资金支持等。
此外,对于融资协议的内容的把控也是做好违约法律风险的控制的重要一环,有很多的隐患就“埋伏”在融资协议条款中。所以,需要对融资协议的条款进行认真的研读,争取剔除其中对己方不利的规定。
02刑事法律风险
除了违约法律风险之外,矿业融资过程中往往还会涉及多种容易被忽视的刑事法律风险,无意中触犯了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矿业融资相关罪名包括:(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多数情况下,矿业公司触犯刑法均不存在主观故意,而是缺乏对金融犯罪的基本认知。比如:为了获得银行贷款,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得贷款后,随意变更贷款用途;为筹措资金,向大量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等等。
为避免矿业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还需要融资方加强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和刑事合规风险控制,在做任何刑事的融资时,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开展工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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