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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有关政策

  • 2022-05-27 11:21:37
  • 来源:陇南礼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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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计划用5年的时间,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地震影响、河道(湖泊)防洪管控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群众实施搬迁工作。实施周期为2022年—2026年,搬迁成本主要包括住房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各地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安置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确定目标任务,编制五年总体避险搬迁方案和2022年度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要“争取国家支持生态移民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加大地质避险人口安置力度,开展重点地区及重点江河流域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1.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相关政策依据
国务院2003年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2011年出台《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治理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 建设、土地整治等相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或者工程治理。”《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116 号)中指出:“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一时难以治理的,由县市区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序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 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补充实施意见》中指出:“在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的同时,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实施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内受威胁人员的搬迁避让工程。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扶贫搬迁项目指标的30%,用于解决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分散农户搬迁问题。”
2.生态敏感区搬迁的相关政策依据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 见》中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研究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地区给予补偿,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搬迁的相关政策依据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 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长期占用河道的农田及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有计划地组织退出或外迁”。根据 2018 年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的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将按照《自然资源 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组织有序调整退出。
4.自然保护地搬迁的相关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生活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
5.乡村振兴工作支持搬迁的相关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强化乡村振兴规划引领”中明确“根据发展现状和需要分类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对具备条件的村庄,要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对自然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村庄,要统筹兼顾保护与发展;对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村庄,要加大力度实施生态移民搬迁”。
二、相关具体政策
一是搬迁对象。地质灾害危险区、地震影响、河道(湖泊)防洪管控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这六大类影响区域内的群众。按照划定区域、确定村,最后确认搬迁户的程序,严格个人申请、村里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等环节,做到户有明白卡、村有花名册、乡镇有档案、县级有台帐。对避险搬迁群众要精准到户到人,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摸清家庭成员、安置方式、住宅户型选择和就业、就学需求等信息,与农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二是搬迁资金。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每户7万元,省级财政负责补助每户3万元,另外,财政贴息贷款5万元/户,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期限5年。与今年为民办实事的4000户以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15万元的补助资金基本一致。
三是安置方式。按照群众自愿、应搬尽搬的原则,安置方式选择要坚持因地制宜,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以城镇化安置为主,采取依托县城、工业园区、行政村内就近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多种方式,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重点应采用县域内就近依托乡镇和县城进行安置,适当实施省域统筹。
四是选址规划。按照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四避开”原则,城镇、中心村、园区和景区“四靠近”,将搬迁安置点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和生态保护相结合,将安置点规划建设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同步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商业、养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鼓励进城入镇,引导群众逐步向城镇有序搬迁,实现梯次转移。
五是产业帮扶。结合项目建设同步谋划后续帮扶措施,通过特色种养、扶贫车间、乡村旅游、公益岗位、技能培训、资产收益分红等多种措施,引导搬迁群众在安置点就地就近就业,确保每户至少参与一项帮扶产业、有一人稳定就业、有一人掌握一至两项职业技能,从而实现搬迁群众持续增收、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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