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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对比云南省自然资源厅17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与自然资规〔2023〕4号文的区别

  • 2023-08-14 09:10:34
  • 来源:云南矿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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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公众号:云南矿业律师团队,原文链接:并非“转发”那么简单!逐条对比云南省自然资源厅17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与自然资规〔2023〕4号文的区别

导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现将我们对该征求意见稿与转发对象自然资规〔2023〕4号文逐条对比后的区别列示如下,供各矿业权人和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逐条对比云南省的转发通知(征求意见稿)

与自然资规〔2023〕4号文的区别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登记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自然资规〔202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其中,设立采矿权的还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自然资规〔2023〕4号”
(一) 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四) 完善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1.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区别:增加了须符合“省产业政策”的条件。
二、省级管理矿种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拟出让勘查区块范围不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除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一)项第1目至第4目规定情形外,拟出让或新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含已公告废止或已列入政府关闭矿山但未完成矿业权注销的)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自然资规〔2023〕4号”
(十一) 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新立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
3.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
4.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5.已设矿业权已公告废止或已列入政府关闭矿山名单的。】
区别:1.增加了“省级管理矿种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拟出让勘查区块范围不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2.增加了“拟出让或新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含已公告废止或已列入政府关闭矿山但未完成矿业权注销的)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三、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提交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及评审意见。探矿权已批准保留登记且法定保留期届满,因产业政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等暂不能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的,探矿权人需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经州(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产业政策管理需要的由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出具明确意见),可继续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登记。
【“自然资规〔2023〕4号”(一) 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7.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提交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8.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保留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区别:1.增加了“应当提交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评审意见。
2.将延长保留期的情况明确为“因产业政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等暂不能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的“情形,同时明确条件为”经州(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产业政策管理需要的由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出具明确意见),可继续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登记。“
四、在自然资规〔2023〕4号文实施前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自然资规〔2023〕4号”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9.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区别:将在自然资规〔2023〕4号文实施前“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也纳入到本条的适用范围。
五、因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矿业权重叠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勘查区域,可在下一次延续时申请将缩减部分抵扣需按规定扣减的面积,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抵扣。造成探矿权勘查区块分立的,可以申请探矿权分立,探矿权分立后,不得单独变更主体。
【“自然资规〔2023〕4号”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勘查区域,可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按相关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区别:1.列举“不可抗力“的原因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矿业权重叠等”;
2.将缩减面积的时间确定为“可在下一次延续时申请”;
3.明确“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抵扣。”
4.增加“造成探矿权勘查区块分立的,可以申请探矿权分立,探矿权分立后,不得单独变更主体。”
六、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含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自然资规〔2023〕4号”
(三) 调整矿区范围管理方式。
1.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区别:将“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转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明确为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七、申请人应在勘查许可证范围内,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经评审备案的主矿种、共伴生矿种确定申请矿区范围和开采矿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依据登记机关组织形成的矿区范围合理性论证、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确认矿区范围及开采矿种,统一编报申报要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
【“自然资规〔2023〕4号”
(三) 调整矿区范围管理方式。
3.同一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确定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区别:1.在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的同时确定“开采矿种”;
2. 明确报件细节为:“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依据登记机关组织形成的矿区范围合理性论证、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确认矿区范围及开采矿种,统一编报申报要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
八、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提交与申请范围一致的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和经评审的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无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的,以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即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除外)。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准入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申请资料确定证载生产规模。矿山生产规模以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准。
区别:此条为纯新增条款
九、以协议出让方式(含以协议出让方式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变更或增列勘查开采矿种等)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人民法院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经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资源整合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自然资规〔2023〕4号”
(二) 规范探矿权变更登记管理。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五) 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区别:1.将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明确为包含“以协议出让方式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变更或增列勘查开采矿种等”;
2.在不受5年限制的情形中增加了“人民法院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经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资源整合的转让变更”。
十、因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矿业权重叠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缩小勘查开采范围的,矿业权人应按缩小变更后的勘查开采范围(由州、市在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中审查确认)统一编报申报要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对退出重叠范围后的采矿权加强监管,确保依法勘查开采,退出到位。
【“自然资规〔2023〕4号”
(一) 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勘查区域,可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按相关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区别:1.列举“不可抗力“的原因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矿业权重叠等”;
2.增加“矿业权人应按缩小变更后的勘查开采范围(由州、市在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中审查确认)统一编报申报要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对退出重叠范围后的采矿权加强监管,确保依法勘查开采,退出到位。”
其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及延续登记合并办理,采矿权人申请由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并明确剔除的重叠区内已退出采矿活动且拟缩小变更后矿区范围不涉及开拓工程、法定义务履行等事项后,可以依据缩小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原矿区范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等资料,申请办理采矿权缩减矿区范围变更和延续手续。给予2年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应在有效期内按证载范围编制评审(备案)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资料后申请采矿权登记”。
【“自然资规〔2023〕4号”
(五)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9.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四) 完善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
6.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区别:1.细化合并办理的手续;
2.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的内容明确为“应在有效期内按证载范围编制评审(备案)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资料后申请采矿权登记”。
十一、人民法院将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转让变更登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人民法院决定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矿业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经告知后仍不申请延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延续;拒不申请延续的,可由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函告登记管理机关,明确受让人可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及转让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自然资规〔2023〕4号”
(二)规范探矿权变更登记管理。
5.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五)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8.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区别: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义务,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人民法院决定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矿业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经告知后仍不申请延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延续;拒不申请延续的,可由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函告登记管理机关,明确受让人可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及转让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鉴于此条规定的内容涉及法院应当履行的程序义务,建议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否则实际执行上会有问题。
十二、登记机关应按权限清理过期矿业权,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使用费的,未履行地质资料汇交、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的,在矿业权废止清理数据后原矿业权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自然资规〔2023〕4号”
(十八)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区别:增加“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使用费的,未履行地质资料汇交、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的,在矿业权废止清理数据后原矿业权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十三、在勘查开采前,矿业权人应具备环保、林业、用地、水利、安全等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勘查开采作业。
【“自然资规〔2023〕4号”
(四)完善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
2.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区别:将“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列举明确为“环保、林业、用地、水利、安全等相关法定条件”;同时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前也要符合上述范围的法定条件。
十四、探矿权延续、保留及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时,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的,其有效期始于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次日,并在许可证上注明“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xx年x月x日(批准之日)至xx年x月x日(原证有效期截止日)继续有效”;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的,应以批准之日为有效期起始日。
【“自然资规〔2023〕4号”
(一) 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6.探矿权延续、保留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次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探矿权过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登记之日。
(四) 完善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
5.采矿权延续后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确定,有效期应当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次日。】
区别:减少了关于“探矿权过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登记之日”的限制。
十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申请人向原证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发时间为xx年x月x日”。申请遗失补办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申请人向延续登记机关申请,补办与延续登记一并办理。
【“自然资规〔2023〕4号”
(十六)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当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区别:增加“申请遗失补办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申请人向延续登记机关申请,补办与延续登记一并办理。”
十六、采矿权抵押属市场行为,由抵押双方自行协商并承担抵押风险。采矿权抵押在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抵押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在门户网站将抵押备案信息进行公告。
区别:此条为纯新增条款
十七、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可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服务窗口或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提交资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州(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5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转型升级办理采矿权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32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2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涉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厅〔2018〕4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省自然资源厅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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